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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加强实验室建设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4-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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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实验室建设,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的意见》(皖发(2014)4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实验室,是指安徽省重点(工程)实验室(以下简称省级实验室)、国家重点(工程)实验室(以下简称国家级实验室)。

  第三条 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求,聚焦优势企业、优势产业和优势学科,择优支持一批具有较好研究基础、面向优势产业发展需求的实验室,着力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科研成果转化水平,培育一批高水平的科技创新平台。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实验室,省市择优共建:

  (一)依托单位为我省企业的国家级实验室;

  (二)依托单位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三)新申请建设的省级企业实验室,依托单位年销售收入不低于2亿元,符合《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和本条第(二)项规定。

  第五条 依托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建设的省级实验室,具备下列条件的,择优支持:

  (一)实验室研究方向符合我省优势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所属学科为我省优势学科;

  (二)依托单位每年投入实验室的运行和科研经费不少于300万元。

  第六条 对符合省市共建条件的企业实验室,连续3年,省、市(县)每年分别给予100万元的经费支持;对依托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建设且符合条件的实验室,连续3年,省里每年给予100万元的经费支持。

  第七条 对新批准建设的国家级实验室,省、市(县)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国家级实验室,省、市(县)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八条 对重点支持的实验室,进行年度评价、三年评估,实行目标管理、动态调整。

  第九条 本细则由省科技、财政部门负责解释。